时间:2024-07-27 09:47
一、员工手册可以所有员工签名在同一份吗
在大部分情况下,企业都会要求所有的员工签署一份专属的员工手册副本。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每一位员工都对手册中所列明的规章制度与政策有充分的了解与认同,同时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支持。每位员工签署独属的员工手册副本对于企业及员工自身都有着诸多益处:
1.个性化确认:通过让每位员工签署含有其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工号等)的副本,能够有效地确认该员工确实已阅读并同意了手册中的各项规定。
2.法律证据:每位员工签署的副本均可作为法律证据,证明员工已经明确知晓并接受了公司的政策与规定,从而在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中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个性化记录:每一份签署过的副本都能详细记录员工签署的具体日期与时间,以及任何相关的证人或见证人信息,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更为全面且详实的记录。
4.员工参考:每位员工都持有属于自己的副本,可以随时查阅其中所载的各项规定与政策,无需依赖于共享或共用的版本。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为每位员工提供一份独属的员工手册副本,并确保他们在签署后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手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同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员工手册本人没签字有法律效应吗
员工手册之签字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处提及的法律效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解读:
首先,若企业已按规定将制定好的员工手册向每位员工揭示、展示,通常在新进员工工作入职之际便予以签署,使他们得以明确表示同意并接受手册中所载明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时,员工手册无疑已经成为公开示人的劳动规章条文,具有确实的法律有效性;
其次,即使企业方已经取得了员工们的亲笔签名,倘若其中含有针对员工权益的严重不公正条款,那么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庭或仲裁委员会往往会拒绝承认这些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再者,如所签署员工手册存在显而易见的严重不公现象,则应被认为属于无效文件,劳动者有权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以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此外,对于发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印刷文本并要求员工签字的确切程序,需说明已经收悉并审阅了相关规章制度,并对此表示同意及承诺予以遵守;
至于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这两项基本要素,作为劳动关系的稳固基石,理应被视为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劳动者须一同亲自签署认可,企业亦需圆满完成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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